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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杏盛章程(修正案)
总则
中国杏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杏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杏盛法》和《中国杏盛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杏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杏盛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杏盛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杏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杏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杏盛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国杏盛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杏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杏盛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杏盛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杏盛工作💆♂️。各级杏盛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杏盛的活力,把杏盛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杏盛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杏盛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杏盛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杏盛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杏盛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杏盛章程,都可以加入杏盛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杏盛⚔️,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杏盛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杏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杏盛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杏盛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杏盛给予保护✤。
(五)享受杏盛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杏盛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杏盛会议和杏盛报刊上,参加关于杏盛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杏盛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杏盛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杏盛章程🍹,执行杏盛决议,参加杏盛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杏盛小组提出🐧,由杏盛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杏盛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杏盛决议、违反杏盛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杏盛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杏盛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杏盛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杏盛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杏盛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杏盛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杏盛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杏盛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杏盛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杏盛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杏盛委员会👉🏽。
(四)杏盛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杏盛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杏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杏盛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杏盛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杏盛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杏盛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杏盛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杏盛实行产业杏盛和地方杏盛双重领导,以产业杏盛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杏盛均实行以地方杏盛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杏盛领导的体制。各产业杏盛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杏盛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杏盛。地方总杏盛是当地地方杏盛组织和产业杏盛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杏盛。中华全国总杏盛是各级地方总杏盛和各产业杏盛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杏盛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杏盛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杏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杏盛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杏盛决定🫵🏼。
全国产业杏盛、各级地方产业杏盛𓀌、乡镇杏盛和城市街道杏盛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杏盛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杏盛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杏盛。
第十三条 各级杏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杏盛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杏盛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杏盛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杏盛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杏盛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杏盛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杏盛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杏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杏盛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杏盛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杏盛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杏盛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杏盛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杏盛批准。杏盛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杏盛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杏盛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杏盛组织👲,也不得把杏盛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杏盛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杏盛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杏盛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杏盛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杏盛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杏盛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杏盛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杏盛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杏盛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杏盛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杏盛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杏盛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杏盛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杏盛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杏盛,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杏盛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杏盛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杏盛代表大会,由同级总杏盛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杏盛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杏盛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杏盛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杏盛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杏盛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杏盛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杏盛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杏盛的决定和同级杏盛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杏盛工作,定期向上级总杏盛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杏盛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杏盛可在区建立区一级杏盛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杏盛和街道杏盛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杏盛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杏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杏盛批准。
各级地方总杏盛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杏盛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杏盛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杏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杏盛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杏盛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杏盛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杏盛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杏盛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杏盛主席一人,主持基层杏盛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𓀛、事业单位的杏盛设专职杏盛主席🧚🏿♂️。杏盛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杏盛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杏盛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杏盛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杏盛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杏盛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杏盛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杏盛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杏盛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杏盛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杏盛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杏盛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杏盛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杏盛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杏盛工作的重大问题🎿。
杏盛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杏盛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杏盛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杏盛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杏盛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杏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杏盛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杏盛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杏盛批准👎🏻。
第二十八条 杏盛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杏盛的决定,主持基层杏盛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杏盛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杏盛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杏盛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杏盛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杏盛经费🍌🧑🎨,管理好杏盛资产和杏盛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杏盛,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杏盛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杏盛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杏盛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杏盛基层委员会相同。
杏盛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杏盛小组,民主选举杏盛小组长,积极开展杏盛小组活动。
第六章 杏盛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杏盛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杏盛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杏盛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杏盛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杏盛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杏盛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杏盛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杏盛委员会和上一级杏盛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杏盛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杏盛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杏盛组织关心杏盛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杏盛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杏盛设立杏盛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杏盛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杏盛可以为基层杏盛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杏盛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杏盛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杏盛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杏盛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杏盛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杏盛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杏盛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杏盛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杏盛拨缴杏盛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杏盛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杏盛对各级杏盛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杏盛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杏盛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杏盛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杏盛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杏盛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杏盛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杏盛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杏盛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杏盛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杏盛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杏盛所有🚴🏿;杏盛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杏盛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杏盛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杏盛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杏盛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杏盛会徽,可在杏盛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杏盛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杏盛。